(2017)豫1330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邓闯(已判决)、方明建(另案处理)和梁聪、杨梦瑶一起到桐柏县城关镇铂金KTV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和邓闯、方明建借酒劲持砍刀寻找提前离开的梁聪、杨梦瑶时,遇见同在铂金KTV唱歌的王某,后被告人方某某和邓闯、方明建持砍刀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代羽杉、吴某、岳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本院关于被告人邓闯的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何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