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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黄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卢画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秦仲裁字第1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所在地东阳市南马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大厦以东、权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16)第017-00803号的不动产,对此已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初步还款合意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初步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