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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挺与牛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挺,牛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牛翠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刘挺与牛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牛翠梅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要求我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鹏 程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屈 鹏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