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挺与牛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挺,牛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牛翠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刘挺与牛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牛翠梅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要求我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鹏 程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屈 鹏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