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卫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卫华于2017年2月9日21时许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王庙村十字口04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卫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0mg/100ml。被告人张卫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卫华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卫华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卫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卫华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卫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