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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秀发与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发,杨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809号原告:谢秀发,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杨辉,男,汉族,现住址地、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发诉被告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发不能提供被告杨辉的身份信息及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谢秀发不能提供被告杨辉的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辉的身份信息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秀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退回原告谢秀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