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和金与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金,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049号原告:刘和金,男,193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大道惟和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宋福生,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金诉被告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和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金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和金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