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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朋、袁世友、赵登伟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朋,袁世友,赵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98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世朋,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袁世友,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登伟,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执行王世朋、袁世友、赵登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朋、袁世友、赵登伟无银行存款,无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世朋、赵登伟刑满释放后无任何职业与经济来源,被执行人袁世友属于低保户且有一个小孩需要抚养,现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暂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