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5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建龙,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海,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