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军章、陈美章等与庞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章,陈美章,黎火梅,庞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856号原告:陈军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美章,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黎火梅,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军,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庞志勇,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军章、陈美章、黎火梅与被告庞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三原告于同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在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章、陈美章、黎火梅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军章、陈美章、黎火梅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