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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开远市立邦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林礼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立邦工程部,林礼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立邦工程部。地址:开远市。经营者:戴琴芬,女,1968年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屹,开远市交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林礼学,男,1964年生,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开远市立邦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林礼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493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开远市立邦工程部与被执行人林礼学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礼学自行履行了850000.00元,其余款项待工程完成结算并通过审计机构审计后再拨付剩余工程款。二、解除被执行人林礼学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账号内所被冻结的存款,人民币209297.67元。三、解封被执行人林礼学所被查封的车牌号为云GFL589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一辆以及云GGJ589江淮牌皮卡车一辆。执行费19894.00元由被执行人林礼学承担(已付)。如被执行人林礼学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开远市立邦工程部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