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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催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催78号申请人: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555号2001。法定代表人:李锦祥,总经理。申请人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820680,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海螺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无锡九州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