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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莉与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封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张莉,封海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经营场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榜花园26号楼206室。经营者:沈蓉蓉,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原蒋庵街)宝贝乐园母婴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香,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封海波,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张莉、原审被告封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以其与被上诉人张莉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雅居装潢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