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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毛利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毛利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66号原告:王小娟(又名王晓娟),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毛利平,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王小娟与被告毛利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王小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小娟负担。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