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7)赣0721刑初72号钟明、谭书棕、刘德洧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谭书棕,刘德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明(绰号“黄狗、憨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被告人谭书棕(绰号“袁月狗”),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小学,农民。家住赣州市赣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德洧(曾用名“刘德辉”),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赣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辩护人赖翔,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明、谭书棕、刘德洧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明、谭书棕、刘德洧及其律师赖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明伙同刘德洧、谭书棕在赣县区韩坊镇长演村大屋下组钟氏祠堂门口的坪上以“扣豆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天吸引至少10-20余人参赌,每庄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91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德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明、谭书棕、刘德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书杰、谭书洪、何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明、刘德洧、谭书棕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谭书棕、刘德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德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明、谭书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德洧得辩护人称刘德洧具有自首及认罪的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谭书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刘德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四、被告人钟明、刘德洧、谭书棕所退赃款共计人民币9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玉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