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树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树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82号罪犯何树忠,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洛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树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28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责令原审被告人何树忠的退赔、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原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何树忠的量刑部分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树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树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树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树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树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树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