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和科文、林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和科文,林晓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0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东路7号厂房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健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颢骞,该公司法务。被告:和科文,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林晓琳,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冼伟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东人民陪审员 杨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