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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和科文、林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和科文,林晓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0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东路7号厂房之二。法定代表人:李健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颢骞,该公司法务。被告:和科文,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林晓琳,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冼伟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东人民陪审员  杨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