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詹立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立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立新,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2015年1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立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詹立新为了筹集毒资吸食毒品而到湛江市赤坎区物色电动车实施盗窃,当其来到赤坎区百姓村西三巷18号时,见该小院的大门没有上锁,院内停放着多辆电动车,詹立新便用其身上携带的撬笔、铁剪等工具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怡铃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7.5元)的电门锁破坏,然后接通电源启动电动车开离现场。盗窃得手后,詹立新驾驶该电动车到遂溪县黄略镇南亭市场以900元卖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2017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詹立新为了筹集毒资吸食毒品而到湛江市赤坎区物色电动车实施盗窃,当其来到赤坎区东园东村14号一楼侧门附近时,见被害人欧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雁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7.5元)没有上大锁,于是便用其随身携带的撬笔、铁剪等工具将该电动车的电门锁破坏,然后接通电源启动电动车开离现场。盗窃得手后,詹立新驾驶该电动车到赤坎区福建村村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盗所得的电动车及作案工具撬笔、铁剪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失主陈述和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詹立新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二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35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詹立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立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二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詹立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其于2017年3月20日中午盗窃的电动车已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立新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立新为了筹集毒资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公安机关查扣的“T”字型撬笔两枚,小铁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上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嘉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