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先锋东太钣金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先锋东太钣金技术有限公司,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先锋东太钣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王东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法定代表人杜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先锋东太钣金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