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郎敬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郎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站前路4624号。法定代表人:高茂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敬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郎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0000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