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正策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策,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195号原告李正策,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林,局长。负责人周易,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旭,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策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李正策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人民陪审员 蒙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世琴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