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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40号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明,男,公司主管。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帅,男,汉族,居民,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泰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