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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民与被申请人袁长伟、刘爱侠、袁宏伟、田猛、刘爱丽、田锐、杨海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民,袁长伟,刘爱侠,袁宏伟,田猛,刘爱丽,田锐,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94号申请人:王兴民,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袁长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爱侠,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袁宏伟,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爱丽,女,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田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杨海英,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兴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宏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宽城滨河路分理处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大地保险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申请人王兴民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民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