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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胡永飞、施翠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胡永飞,施翠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359号原告:李学军,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飞,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被告:施翠果,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原告李学军与被告胡永飞、施翠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学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永飞、被告施翠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胡永飞和施翠果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至履行止的全部利息,按年息24%计算);2、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7日被告胡永飞通过杨庆林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当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胡永飞账号转款30万元,并口头向原告承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5%。被告借款后迟迟不还,于2016年8月18日被告及其妻子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月偿还3000元,直到本息还清,若故意拖欠不还,李学军可立即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现被告故意推诿,特诉至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胡永飞、施翠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李学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1份;3、借款证明复印件1份。胡永飞、施翠果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7日,胡永飞经人介绍从李学军初借款30万元,当天,李学军通过银行向胡永飞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此后,胡永飞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年8月18日,胡永飞、施翠果向李学军出具证明,内容为:“2012年12月7日经杨庆林介绍并做担保,李学军借给胡永飞3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5%。借款后胡永飞仅支付三个月利息共计22500元。现胡永飞和妻子施翠果向李学军共同承诺:1、每月偿还3000元,直到本息全部还清。2、若��营好转,尽快全部偿还借款。3、若故意拖欠不还,李学军可立即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借款人:胡永飞施翠果担保人:2016年8月18日。”后经李学军催要,胡永飞、施翠果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永飞从李学军处借款30万元,后胡永飞、施翠果于2016年8月18日向李学军出具证明,进一步对借贷关系进行了确认并制订了还款计划、明确了救济途径。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现拒不履行有效协议,其行为于法无据。胡永飞、施翠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院依法缺席裁判。原、被告双方虽约定利息为2.5%,但李学军诉请中仅主张月息为2%,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永飞和施翠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胡永飞、施翠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伏     林审 判 员 李     海     亮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鹏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