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28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住所地:武宁县人民路50号。负责人:刘慎委托代理人:江中荣,公司职员。被告:王伟,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企业职工,住武宁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因被告王伟主动联系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罗冬曙审 判 员 高孝明代理审判员 李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仙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