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勇与艾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勇,艾家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65号原告:沈勇,男,汉族,1998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艾家根,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沈勇诉被告艾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沈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东人民陪审员 耿 唯 明人民陪审员 滕 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雪 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