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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7579号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斌,济南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济南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袁强,总经理。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物款99360元,并支付违约金4386元(以199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99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以上合计1037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测试DB服务器、测试APP服务器、生产DB服务器、生产APP服务器、负载均衡服务器、文件服务器等产品,合同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延期支票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该货物款没有支付给原告,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物款,剩余99360元的货物款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剩余货物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证据2、2016年9月27日转账支票一份,证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开出延期付款人支票,但一直无法支付;证据3、收付款入账通知一张,证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证据4、原告工作人员吴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袁强手机录音一份,时间为2017年3月19日13时50分许,证明被告认可涉诉欠款数额。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载明:2016年8月12日,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买方向卖方购买测试DB服务器、测试APP服务器、生产DB服务器、生产APP服务器、负载均衡服务器、文件服务器等,并就型号进行约定,合同总金额249200元。合同第一条约定交货及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合同金额的20%,即49840元整,卖方收到买方28天延期支票后交货,金额为199360元整。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备货,15个工作日供货。第四条约定,买方须在产品到货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未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交付产品验收合格。第五条约定卖方每延期交货一天,支付延期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买方每延期付款一天,支付延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合同复印件上有双方加盖的公司印章。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双方通过网络传送扫描件的方式发送合同,因此没有合同原件。诉讼中,原告称合同签订后,由案外人即货物的生产厂家向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货。原告自认2016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49840元,后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招商银行转账支票一份,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7日,收款人为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199360元,用途为货款,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支票上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庭审中,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称持该转账支票至银行转账时因被告存款额度不足未转账成功。2016年11月10日,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2017年3月19日原告工作人员吴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袁强通话录音显示,被告认可涉诉欠款数额。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虽未提交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原件,但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金额为199360元的延期转账支票,且已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结合合同付款方式为延期支票且金额为199360元的约定、双方通话录音的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欠付货款99360元,应向原告支付。综上,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936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交的金额为199360元的转账支票,付款时间至2016年10月5日止,应视为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该支票因被告原因未完成转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剩余99360元未支付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以199360元为基数,同时自2016年11月10日起,以993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济南广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晨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赵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