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志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志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79号罪犯段志毅,女,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因吸毒于2011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志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毒品冰毒11.44克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段志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段志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23日晚,段志毅伙同张越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宾馆门口向冯某贩卖三包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5.38克、4.24克、1.82克,总重量为11.44克。2015年3月13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段志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12月,2016年5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4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罚金已缴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志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志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