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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杭州颐佳家居有限公司与薛贤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颐佳家居有限公司,薛贤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772号原告:杭州颐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天林广场2幢1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周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贤贵,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陈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颐佳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贤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颐佳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贤贵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修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