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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桂美、于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美,于迪,于舟,青岛何牛育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美,女,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于迪,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于舟,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何牛育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北王戈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128702-9。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美、于迪、于舟与被执行人青岛何牛育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