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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庞永富与武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富,武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069号申请执行人庞永富,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武保福,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申请执行人庞永富与被执行人武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违约金70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汇款7399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3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庞永富指定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99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1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