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鑫、吴万平、何欣、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鑫,吴万平,何欣,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7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楼。法定代表人廖岗,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钟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鑫,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万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欣,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住所地:绵阳市安县黄土镇。法定代表人吴万平,厂长。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鑫、吴万平、何欣、绵阳市宏丰钢结构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绵民初字第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柳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