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超与滕树胜、葛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滕树胜,葛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罗超,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滕树胜,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金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超与滕树胜、葛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超要求被执行人滕树胜、葛金祥给付劳务工资6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执行费836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