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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范与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范,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712号原告:杨范,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胜,男,1981年9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杨范与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及借款总额20%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和2016年10月9日,被告杨胜共计向原告借款9500元,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12月8日全部还清,并约定如未能按期偿还还将支付20%的违约金。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被告杨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胜于2016年9月16日向原告杨范出具一张借据,借款6000元,约定2016年11月16日归还;2016年10月9日,被告杨胜向原告杨范出具一张借据,借款3500元,约定2016年12月8日归还。二张借据均载明: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自愿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张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总额20%违约金,由于被告放弃抗辩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范9500元及违约金1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被告杨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