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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洪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7号之一被执行人秦洪,男,汉族,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秦洪被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申53号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诉审查庭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洪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秦洪名下长安奥拓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应履行的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民申53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栗俊海审 判 员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范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缴 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