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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凤平、徐敏与周国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平,徐敏,周国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5民初980号原告:姚凤平,山丹县居民。原告:徐敏,山丹县居民。被告:周国让,山丹县居民。原告姚凤平、徐敏诉周国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凤平、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国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凤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000元。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日,被告周国让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陆续又向原告借款61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被告周国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日,被告周国让向原告借款9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姚凤平现金玖万元(¥90000)周国让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周国让向原告借款698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姚凤平现金陆万玖仟捌佰元(¥69800),于17年4月5日归还叁万元(¥30000)借款人:周国让2017.3.22”。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付。2017年4月,被告周国让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给原告姚凤平出具的借条原件两份。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国让向原告姚凤平借款159800元,由原告当庭提交的两份借条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周国让应当承担偿付借款的责任,但应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借款10000元。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周国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举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系其自愿放弃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告诉请的默认。但今后被告若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告主张该权利的证据时,所产生之后果由原告承担。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国让偿还原告姚凤平、徐敏借款149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13.19元(已交纳),由被告周国让负担1646.8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兴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