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政杰与曹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杰,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政杰。被执行人曹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政杰与被执行人曹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磊在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8.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