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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政杰与曹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杰,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政杰。被执行人曹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政杰与被执行人曹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磊在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8.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