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民初2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苑建与林健爱尔特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建,林健爱尔特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505-2号原告:苑建,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林健爱尔特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春范。原告苑建与被告林健爱尔特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苑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504元,由原告苑建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