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思林、周明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林,周明荣,李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林,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周明荣,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李全波,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思林与被执行人周明荣、李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银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全波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指南者1998CC小客车一辆[车辆识别码代号:359755]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调查不到被执行人李全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李全波上述查封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全波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