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刘贵顺、刘显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刘贵顺,刘显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95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金翔化纤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宋荣来,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显廷,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刘贵顺、刘显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唐山市丰南区金翔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建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