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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丁德平与罗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平,罗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平,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罗青松,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德平与被执行人罗青松(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车辆登记等情况。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233执2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文雄代理审判员 :贾小城代理审判员 : 黎 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