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12号原告:吴某,女,201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理人:吴波,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武胜县,系吴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肖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武胜县,系吴某之母。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李超林,该院院长。原告吴某与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波、肖琳诉称,原告吴某之母肖琳于2016年12月23日入住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的妇产科分娩,次日7时26分顺产分娩出原告吴某,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助产时不慎损伤原告的臂丛神经。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吴某入住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儿科,确诊原告吴某臂丛神经损伤,住院3天,发生医疗费2000.10元,出院医嘱:尽早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右上肢活动受限问题。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吴某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13天,发生医疗费15482.74元。2017年2月24日,原告吴某再次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5天,发生医疗费4941.97元。另原告吴某先后共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门诊康复治疗,发生门诊费共计9570.88元。故原告吴某诉讼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135.69元,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诉讼。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中医医院的主治医师龚建英系该院副院长刘斌之妻,由该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该院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该案涉及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家属,其不便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军审判员 蒋 濒审判员 成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