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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森诉被告徐蒙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森,徐蒙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42号原告:王业森,男。被告:徐蒙燕,女。原告王业森诉被告徐蒙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业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业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宇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