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业森诉被告徐蒙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森,徐蒙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42号原告:王业森,男。被告:徐蒙燕,女。原告王业森诉被告徐蒙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业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业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宇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