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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某炜与沈某平、邹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炜,沈某平,邹某山,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98号原告:卢某炜,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某平,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邹某山,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蓝某,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炜诉被告沈某平、邹某山、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炜以与被告邹某山达成和解,不再追究被告邹某山的担保责任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某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炜撤回对被告邹某山的起诉。审 判 长  金 川人民陪审员  付鹰鹰人民陪审员  邹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