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海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2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卿。被执行人王海卿,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鹰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海卿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