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5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606-4。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影,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执行人:胡博,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皖1203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胡博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西路3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A楼)302室住宅一套。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查封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