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丹丹、邵伟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丹丹,邵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24号申请人:宋丹丹,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邵伟东,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宋丹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伟东银行存款3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郑来栓本人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东高国际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独单元17层1704的房产(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邵伟东银行存款3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将担保人郑来栓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金雀路交叉口西南角东高国际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独单元17层1704的房产(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