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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陵芳贪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14号被执行人苏陵芳,曾用名苏玲芳,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陵川县古郊乡松庙村人,农民。苏陵芳贪污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苏陵芳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本案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陵芳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对苏陵芳缴纳罚金1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苏陵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荊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