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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力与向红霞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达县南外茗威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力,女,生于1987年10月1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县南外茗威酒楼,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鸿雁街城市坐标*楼。经营人向红霞,系个体经营户。本院受理王力申请执行达县南外茗威酒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17年7月6日,本院受理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达县南外茗威酒楼全部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