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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素兰,女,1950年7月14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生,该医院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雨霞,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兰诉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00元减额收入120.00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