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栗旭东与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旭东,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02民初2684号原告:栗旭东,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刘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栗旭东与被告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偿还借款1000元,剩余欠款拒不偿还,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刘剑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还款情况均属实,但被告现在资金困难,请求延期还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剑偿还原告栗旭东借款21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再偿还10000元,剩余5000元欠款于2018年2月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刘剑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天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立童 关注公众号“”